據臺灣“中廣新聞網”報道,歷經九次朝野協商,臺灣地區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”部分條文修正案終于在今天(18日)完成三讀。不法廠商要是因為摻偽、假冒致人于死,最高可以開罰新臺幣20億元;致人重傷最高也可開罰15億元(新臺幣)。
另外,協商時爭議最大的“一罪不二罰”部分,也決議保留法人罰金罰,但是新增對不法所得可以沒收的規定,并由檢察官依照“行政院”所定的“不法所得估價辦法”聲請法院裁定,把罰金和不法所得分開。
同時,修法后也強制上市、上柜公司,以及經臺灣“衛福部”公告的食品業者,應該仿照臺灣義美公司設置實驗室,從事自主監測、檢驗食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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